债权催收行业法律研究报告(上)
一、催收行业概述
二、催收行业的产业政策
三、催收行业的市场准入
四、催收机构的登记注册
五、催收行业的监管体制
六、催收法律关系
七、催收行为监管
八、催收行为的刑法规制
九、催收机构的挂牌与上市
十、总结
催收是实现债权的常用手段。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和企业应收账款的日渐增多,独立催收机构应运而生并发展迅速,但在社会认知和法律监管层面,催收尚未获得完全认可,催收行业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阻碍。本报告拟对催收行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以期对该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有所助益。
1. 催收的概念
催收,是指债权人自身或者委托催收机构敦促债务人偿还欠款的行为。作为一种独立业态的催收,专指债权人委托独立催收机构进行的催收作业,不包含债权人自身进行的催收作业。后者通常依附于债权人的某项基础业务,如银行的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其中包含的部分催收作业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行业。
催收的债权包括金融债权、准金融债权和非金融债权三大类,金融债权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持牌机构开展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形成的债权。小额贷款、网络借贷等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形成的债权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为准金融债权。非金融债权则包括各种非金融企业的应收账款,如公用事业收费、电信费用、医疗费用等。从金额和数量而言,金融债权和准金融债权占据较大比重,与催收相关的法规亦主要针对金融债权和准金融债权。
2. 催收行业的定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金融服务外包》文件中将金融外包定义为: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中也提出: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结合金融服务外包的定义,从广义上讲,催收行业是基于金融服务外包所衍生出来的一种独立行业,是不良资产回收的方式之一;从狭义上讲,催收行业属于金融服务外包行业中的业务流程外包(BPO),具体为贷后管理环节中的督促还款作业。
3. 催收所属的行业分类
催收属于服务业。不同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等商务服务业,催收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并无明确对应的细分项。换句话说,国家统计局尚未给催收行业一个“正式名分”,这说明催收行业还不是成熟的行业。在实践中,催收行业一般被归类为第72大类中的第7299项“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催收主要针对金融债权和准金融债权,属于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故催收行业与金融业有着天然联系,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故实务中也有将其归入金融业的做法。
4. 中国催收行业的历史、现状与前景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催收行业不被中国政府和社会所接受。催收被称为“讨债”,催收职业也被认为是不正当的职业,无论是国家政策层面,还是从普罗大众认识层面,催收行业都面临重重阻力。
催收行业正式成形始于21世纪初,当时银行机构的信用卡发卡量出现爆发式增长。相应的,发卡行的坏账率也不断变高。起初银行采用自行催收的方式来收账,但效果不理想,因为发卡数量过多,银行的催收成本很高但回收率极低。银行转而开始将催收业务委托给专门的催收机构。可以说,信用卡的集中发行是催收行业发展的重要起点。
随后的十多年间,催收行业发展迅速,主要原因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社会的资金需求,小额贷款、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网络借贷等新兴的借贷模式涌现出来,特别是201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出现井喷。新的借贷模式下出现了大量小额债权,刺激了催收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从前的催收机构仅服务银行一类客户,如今催收机构多服务于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
虽然行业政策不明朗,法律地位不清晰,但催收机构设立和运营的成本并不高,进入门槛低,利润空间却很大,故大量催收机构涌现,以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实际从事着大量的催收业务。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目前从事催收行业的机构数量高达3500家左右,催收人员的数量将近30万。
2017年6月,央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报告指出,截至2016年年末,个人不良贷款余额(包括非经营贷款和经营性贷款)5728.2亿元,比年初增加618亿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信用卡贷款和个人汽车贷款的不良额均有所增加。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2.1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1%。《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6)》也显示,就金融机构银行卡信贷而言,银行卡信贷规模继续增长。截至2016年末,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4.06万亿元,同比增长23.63%。由此可见,催收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如果政策能够完全放开,监管能够跟上,催收行业将成为金融产业链末端的重要细分行业。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催收行业的产业政策。
对于催收行业所属的服务外包产业,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包括:
时间 | 发文主体 | 文件 | 内容 |
2009年9月 | 央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 |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加大对服务外包产业的金融支持,要求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非核心后台业务如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等外包 |
2010年4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 | 拓宽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渠道。努力解决服务外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特别是创业板上市 |
2014年12月 | 国务院 |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积极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将非核心业务外包 |
由上可见,目前国家对于服务外包产业整体是持支持、鼓励态度的,除了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外包的投入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核心业务以外的环节进行外包,还为外包服务机构的融资提供了支持。问题是,上述产业政策中并未专门提及催收行业。
实践中,部分催收机构在对外宣传或公开文件中,直接套用服务外包的产业政策,用以说明国家是鼓励和支持催收行业发展的。该类机构寻求政策支持的动机可以理解,但这并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催收虽属于服务外包,但服务外包行业的整体产业政策不能等同于催收行业的产业政策。从催收行业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国家早期对催收行业是严厉禁止的,近年来才逐步放开,至今未完全承认催收行业的合法地位,还有许多政策层面的保留和执行层面的反复,更遑论鼓励和支持。
1. 九十年代严厉禁止“讨债公司”的政策
在90年代,国家曾严厉禁止注册“讨债公司”,相关文件如下:
时间 | 发文主体 | 文件 | 内容 |
1993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并办理撤销、注销或变更事宜 |
1995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 禁止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 |
2000年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 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
上述文件尚未被废止,目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把催收机构等同于“讨债公司”,进而认定现有催收机构都属违法,也不合理。应当看到,上述文件的出台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当时许多企业或人员未经登记注册即私自开展讨债业务,相关部门无从管理;从业人员一般是下岗、退休、无业及其他的社会闲散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无规范意识;经常采用跟踪、死缠硬磨、毁损声誉、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非法手段,危害债务人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主管部门无法将催收机构的登记注册与对催收行为的监督管控区分开来,分别进行有效监管,只好一刀切地禁止“讨债公司”注册,其目的还是在于遏制非法“讨债”行为。2000年的通知集中体现了这一点。
2. 新世纪以来准入政策的逐步松动
相对于九十年代严厉禁止设立“讨债公司”的历史背景,新世纪以来的情况有两点重大变化:
一是随着金融和准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催收的市场需求越来越来迫切,简单的市场禁入并不能对抗强大的市场力量。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催收机构以各种变相的方式成立并实际开展催收业务,行业规范度和透明度低,反而滋生出很多问题,不如开放注册,完善监管。
二是随着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领域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逐步完善,已经形成了规制和管控不当催收行为和违法催收行为的有效法律体系,不需要再通过禁止机构注册的方式来实现对非法催收行为的管控。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近年来,湖南、深圳、上海、山东等部分省市逐步出现了一些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催收业务的企业,催收行业的市场准入政策有所松动,但仍然存在一些反复和变数。从法律层面而言,国家目前未对催收行业设置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备案等准入管理措施,行业入口为工商注册登记,实际的准入政策主要通过工商部门的窗口指导来把握。
3. 各地实际的准入政策
2015年湖南省放开信贷催收服务的经营范围登记,被媒体作为催收行业的重大新闻进行报道。根据调查,目前湖南的准入政策最为宽松,可以直接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催收企业,经营范围的表述基本统一,没有前置审批和注册资本等特殊要求。
上海虽然有催收企业注册的案例,如高柏(中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上海财安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成立)、上海一诺银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成立),但目前工商部门的意见仍然是不予注册。
深圳近期也有催收类企业注册成功的案例,如中盟盛世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8月成立)、深圳市鼎盛元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8月成立)、正德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8月成立),但主管部门对催收机构的注册仍未明确放开,需要个案沟通。
根据调查,目前青岛大部分地区未放开催收企业的登记注册,但也有部分地区未完全关上大门,2017年上半年在市南区已有十多家经营范围中包含“催收”字样的公司注册成功,如青岛中辉玖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5月成立)、山东博信嘉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成立)、青岛大众金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成立)。
综上可见,目前各地对催收机构的准入仍然控制很严,且政策不具有稳定性,很容易受到突发事件或相关政策法律变动的影响。
1. 催收机构登记注册条件
即使在放开催收机构注册的地区,如湖南长沙,也没有出台关于催收机构登记注册的指引性文件。从法律上说,催收机构的登记注册只要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要求即可,无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办公场所、人员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但在实际申请注册前,仍然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47 32768 47 15533 0 0 3089 0 0:00:10 0:00:05 0:00:05 3091部门沟通,确认是否存在某些隐性条件。
2. 催收机构的名称
企业名称,尤其是其中的行业特征字段,是一个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标志性特征。目前催收行业尚未形成固定的、公认的行业特征字段。经检索,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名称中包含“催收”字样,但其经营范围中无催收相关的内容,如“深圳前海催收之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趣催收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猜测这些企业可能与催收行业有关,但本身不直接从事催收业务。而大量从事催收业务的机构,名称中并不包含“催收”字样,其行业特征字段多为“投资”、“服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用管理”,或“网络”、“科技”、“咨询服务”、“资产管理”。这反映出催收的行业定位和归属尚不清晰。当然,登记机关不允许名称中写入“催收”字样可能也是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
3. 催收机构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与企业名称的表征作用类似。在企业名称暂时无法突破的情况下,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写入催收相关内容是许多催收机构追求的目标,也是催收机构合法化的重要一步。早期注册的催收机构,其经营范围表述不统一,举例如下:
公司 | 设立时间 | 经营范围(催收相关) | 说明 |
青岛联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1997年11月17日 |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受银行委托提供信用卡逾期催告服务;信用卡业务缴费提醒服务;受银行委托代理个人缴费提醒服务 | 2017年3月变更经营范围,原表述为“受银行委托提供信用卡逾期催告服务;信用卡业务缴费提醒服务;受银行委托代理个人缴费提醒服务” |
高柏(中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03年11月17日 |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银行信用卡、消费信贷及其他信贷业务的咨询、催收客户服务 | -- |
上海财安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2月13日 |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提供缴还款提醒专业服务 | -- |
CBC(北京)信用管理公司 | 2005年4月11日 | 向发卡机构提供信用卡专业化外包服务;合同违约提醒通知服务;银行卡催告通知服务 | -- |
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 2008年5月4日 | 受金融机构委托以合法形式对信用卡透支户及信贷逾期户提供通知服务;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 | -- |
上海一诺银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009年2月6日 |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 | 2015年9月变更经营范围,原表述为:“受银行委托对信用卡及消费信贷逾期账款催告通知服务、对消费信贷管理业务提供咨询服务及银行委托的其他非金融性专业服务” |
2015年,湖南长沙市放开催收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的表述逐步规范统一。2015年以前成立的催收机构的经营范围由“受银行委托对信用卡透支户、不良贷款进行催告通知服务”、“受金融机构委托以合法形式对信用卡透支户及信贷逾期户提供电话通知服务”等统一变更为“受银行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及信用卡透支户进行催收服务(不含金融业务,凭银行委托协议开展服务)”。根据“长沙市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咨询服务系统”,催收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在“其他金融业”的类别下表述为以下几种方式:
(1)接受银行委托承接银行外包服务;
(2)受银行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及信用卡透支户进行催收服务(不含金融业务,凭银行委托协议开展服务);
(3)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
1. 主管部门
目前催收行业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虽然银监会曾就信用卡催收事宜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但只是通过金融机构间接向催收机构提出要求,对催收机构无直接监管效力。
催收行业的监管包括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两个层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比如银监会、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电信部门等。从目前监管的思路来看,未来的监管体制可能是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分离,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模式。
2. 行业协会
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催收行业组织,不过,催收委托机构所属的行业组织已在探索制定关于委外催收的规则,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7年5月4日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虽说该行为规范的适用主体为网贷平台,但实际管制的行为囊括了委外催收的各种行为。
2017年7月5日,经中国投资协会创新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指导,由一诺银华、永雄资产、深圳万乘等多家专业催收外包企业参与发起的“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不良资产催收外包研究院”正式宣告成立。从深圳万乘金融服务集团的官网获悉,2017年7月6日,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的20家创始会员讨论修订了联盟秘书处提交的《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章程》、《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自律公约》、《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会员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会员服务意见》等文件,但未对外公布。
催收外包研究院及产业联盟的成立是催收行业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因为该联盟是国内首个以催收外包服务业为核心的联盟,联盟的成立也代表着催收行业的队伍越来越壮大,催收行为在不良资产处理环节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原文较长,特分两期发表。第二部分明天推送,敬请关注)
袁立志 合伙人
(86 21) 5404 9930
yuan.lizhi@jingtian.com
袁立志律师于2002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2013年从新加坡国立大学取得国际商法硕士学位。
袁律师于2005年进入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工作,200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2011年加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并成为合伙人,2017年加入竞天公诚并成为合伙人。
袁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与证券、投融资、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税法、商事仲裁及诉讼,曾先后主办数十个证券、私募、FDI、并购重组及清算项目,并代理多起商事争议。
袁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周星童 律师
(86 21) 5404 9930
zhou.xingtong@jingtian.com
周星童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先后取得法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与投融资,曾先后参与多个新三板挂牌、私募基金项目及外资重组清算项目。工作语言为汉语、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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